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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3-06-21 14:40:22
依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七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和使用時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此外,我國現行商標法還明確規定了適用于申請宣告商標注冊無效等行政訴訟的法律條文,但并未包含第七條規定。按照行政依法處理的原則,商標審理行政機關和法院不會直接以誠實信用原則作為裁判依據。然而,在某些案件中,裁判文書可能對該原則進行原則性表述。
違反誠信原則通常會涉及到“惡意申請”問題。近年來,“惡意申請”問題受到廣泛關注,并且在某些案例中起到了“制勝法寶”的作用。商標審批機關和法院已經付出很大力氣來規范這種行為,制止“惡意申請”的傾向也越來越趨于一致。從效果來看,之前針對“惡意申請”行為所做的“追究責任”,對今后的商標注冊提供了引導。然而,從規范依據和手段的角度來看,還沒有形成明確的體系。
我國的商標注冊和申請數量十分龐大,但許多商標并沒有得到商業運用,未能發揮其所具備的價值。這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企業進行的防御性注冊,二是為了轉讓獲利。許多企業注冊的商標只是為了進行防御,而實際使用的商標數量卻不多。
商標注冊原本是生產經營所需,用以規?;?、商業化的商標申請。雖然從商業角度考慮,這種行為屬于正?,F象,但從商標立法目的來看,卻并不被肯定。近年來,商標局開始在監管環節中實行“關口前移”,早在初審階段就開始駁回商標注冊申請,逐步避免了后續初審公告形成的異議程序以及注冊后的無效宣告程序。關口前移通常是針對大量商標申請行為,如果商標申請人還進行復審,則會帶來高昂的成本,高成本會令商標申請人退而求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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